(2023年12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教职工考勤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及《甘肃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务与行政中心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的管理、监督。各学部负责学部内专业技术人员的考勤工作,学校党务与行政中心负责管理岗位人员的考勤工作。
第三条 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奖惩和执行个人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教职工应全职在岗工作。
第二章 考勤办法和要求
第五条 考勤对象包括全校事业编制内和非事业编制聘用的全部教职工。
第六条 学校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寒暑假制度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七条 各类岗位人员按如下要求考勤
(一)教学岗位人员的教学、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学生指导及学校、学部安排的其他集体活动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须进行考勤。
(二)管理岗位、教学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天考勤。
(三)教学岗位兼岗人员,在非本人教学时间内,实行坐班制,按照主要聘用岗位考勤。
第八条 实行坐班制考勤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我校每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45至12:00,下午14:25至18:00。
第九条 考勤内容包括对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请销假等情况的检查和记载。
第十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核准的请假时间结束后,应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内,迟到十分钟以内到达工作岗位的计迟到一次、提前下班半小时以内离开工作岗位的计早退一次、擅离工作岗位半小时以内的计擅离工作岗位一次,一次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超过半小时(含半个小时)、不足2个小时的,每次按事假半天处理;每次未超过半小时的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累计3次按事假半天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四)未履行学校规定手续,与所在部门私自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五)教学人员授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一个月累计二次认定为旷工半天;缺课(包括未经学部主任同意擅自调课)一节认定为旷工半天。
(六)各类岗位人员无故不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部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
(七)一次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超过2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认定;月累计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超过6个小时的,按旷工1天认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三章 请 假
第十三条 假期的种类和期限
(一)病假(重大疾病)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须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证明者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口头请假并在病愈后及时补假。
2.有关病假的其他问题
(1)病假超过一年的,须持医院开具的继续休病假证明,并向学校递交体检报告,办理续假手续。
(2)病愈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按时到岗工作,如不到岗工作,以到期之日第二天起计算,按旷工处理。
(3)连续病休两个月以上恢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方可复工。
(4)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新录用职工在见习试用期间病假一个月以上者,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二)事假(包括轻度疾病病假)
1.每次事假一般在1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处理。
2.有关事假的其他问题
(1)教职工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在学期中请事假。
(2)如因确实需要,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期限。
(3)正常事假为每人每月累计一天,一学期累计五天(正常扣除各种津贴);如果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五天,每超过一天扣400元。
(4)法定节假日前后原则上不允许请假。
(三)婚假和丧假
1.婚假一般为3天。
2.丧假一般为3天,丧假限于法定亲属去世。
3.有关婚假、丧假的其他问题
(1)婚假、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四)工伤假
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凭所在单位报告、医院证明,酌情给予工伤假。
(五)生育假
1.产假
(1)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天。
(2)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计算在内。
(3)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相关法规执行产假,当上述规定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4)新录用职工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者,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2.哺乳假
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可申请每工作日1小时的哺乳假至孩子满1周岁。
第十四条 请假程序及审批
(一)请假须填写《甘肃农业大学附属总校教职工请销假申请表》。
(二)审批程序
1.请假不超过1天的,教学岗位人员请假由教职工所在学部主任审批、备案。
2.请假超过1天且不超过3天的,由总校副校长审批,学部主任负责备案。
3.请假超过3天的,由总校校长审批,上报大学人事处,学部主任负责备案。
4. 管理岗位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先由分管领导审批,再由总校校长审批,学部主任备案。
(三)产假最迟于产前2周,由总校校长审批,学校党务与行政中心备案。
第四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规定
第十五条 病假待遇
(一)病假期间,各类岗位人员工资全额发放。教学岗位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量计发,不执行本条第二、三款规定。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校内岗位津贴月平均决算数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校内岗位津贴月平均决算数按10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校内岗位津贴月平均决算数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校内岗位津贴月平均决算数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校内岗位津贴月平均决算数按80%计发。
(四)因公负伤治疗期间,校内岗位津贴按100%计发。。
第十六条 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校内岗位津贴按100%计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校内岗位津贴按当年年终决算总数的90%计发。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校内岗位津贴按当年年终决算总数的80%计发。
(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年的校内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其他假待遇
(一)婚假、丧假、工伤假、生育假休假期间,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按100%计发。
第五章 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所在学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所在学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党务与行政中心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党务与行政中心将提请学校行政会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旷工不超过3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扣发其1个月基本工资和当年校内岗位津贴决算总数的20%。
(二)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扣发其3个月基本工资和当年校内岗位津贴决算总数的40%。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扣发其6个月基本工资和当年校内岗位津贴决算总数的60%,年终考核视作不合格。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旷工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学校党务与行政中心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对教职工本人和所在部门进行校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 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干部请假,须报大学组织与统战部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请假时间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学校办公室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病假、事假、产假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务与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